徐伟:《论数字形象权——基于数字人作为新型人格权客体的证成》,《法治研究》 2025年第4期。
摘要:数字人是结合了真人形象和人工智能技术而形成的数字化形象。既有的具体人格权无法有效保护数字人:适用肖像权保护数字人面临保护范围和保护程度不足的问题;适用个人信息权保护数字人面临权利诉求不匹配、权利财产属性的来源不同、规则需求不同以及无法解决权利人通过数字人获利问题。数字人应作为新型人格权客体,基于该客体可创设数字形象权作为一种具体人格权,这符合人格权客体的历史变迁规律、客体属性决定权利属性的法律原理、能够真正反映权利人的利益诉求、能够更好地将伦理因素和财产因素纳入考量。真人是数字形象权的权利主体,其享有数字人制作权、使用权、商业利用权、解释说明权、更正权、解除权、删除权等。数字形象权与肖像权的适用应采权利竞合,与个人信息权的适用须区分情况分别对待,与名誉权的适用应采权利聚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