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学院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流程

发布者:法律学院发布时间:2025-05-14浏览次数:10

法律学院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流程

(2025)

(一)答辩开始

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开始,公布答辩的具体要求。论文答辩实行“双盲”原则,答辩人、答辩委员均不得公布个人姓名等信息。

(二)答辩人阐述

主要包括论文的内容、方法和创新点。时间一般不超过10分钟。

(三)答辩人回答提问

对答辩委员会成员的提问,答辩人应当场回答。答辩人可携带与学位论文有关的资料,并可当场翻阅、查证。时间一般在20分钟左右。

(四)答辩委员会评议

1.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人退出答辩会场,并宣布评议开始。

2.答辩委员会对答辩人的论文和答辩情况进行评议。应当场对答辩人的论文是否达到毕业水平和是否建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同时应对学位论文成绩作出决定。学位论文成绩评定为百分制:优(90分以上)、良(80-89分)、中(70-79分)、及格60-69分)、不格(不满60分)。学位论文成绩不及格的,不得同意授予相应学位。

4.评议时答辩秘书必须在场,同时负责对答辩、评议全部过程及结果的记录。

(五)答辩委员会表决

1. 实行研究生毕业与学位授予分离制度。答辩委员会对论文是否达到毕业水平、是否建议授予学位实行不记名表决。答辩委员会成员逐项填写表决票。答辩秘书现场计票,并当场向答辩委员会宣读统计结果。

2. 答辩委员会在进行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投票表决,同意票不少于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可在三个月后、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第二次答辩还未通过的,可在三个月后、一年内再次修改论文,申请第三次答辩。第三次答辩仍未通过的,取消学位申请资格。申请答辩时均不得超过最长学习年限。

3. 表决结果建议授予学位的视为申请人通过毕业论文答辩。答辩委员会评议认为未达到学位授予标准但达到毕业论文标准的,可经不低于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票数表决通过。申请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盲审的,可以同一论文申请毕业论文答辩,答辩委员会表决规则同上

)拟定答辩决议书

学位表决后,答辩委员会须当场拟定学位论文答辩决议书,答辩委员会主席(或全体成员)应在决议书上签字。

)宣布结果

答辩结束后,答辩委员会主席当场向答辩人宣布答辩结果(包括是否通过毕业论文答辩、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